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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奖助学金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量:

学院各单位:

现将《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我院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5号)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班级或同级专业排名30%以内。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结合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由学院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  每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院)组织实施。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系(院)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初评工作,并将经过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学生材料及建议名单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我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6号)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我院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

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学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助学金的认定

第七条  助学金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院)、学院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院)认定工作组以及班级认定小组共同完成。班级认定工作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

第九条  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主要参考依据。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随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填写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参加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表现、班主任及辅导员意见、班级同学互评、学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学院要积极采取科学、精细的管理方法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查工作,如家访、学生食堂就餐频率及消费金额分析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充分结合各系(院)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理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要在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系(院)组织实施。各系(院)于助学金名额分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只有经过班级集体公开评议、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名单方可上报学院审核,并最终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其资助等次;已获得助学金者,可停发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参与或从事民族分裂或非法分裂活动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申请材料造假或为他人冒领助学金提供虚假证明的;

5、在校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

如出现停发情况,系(院)应在全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向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系(院)要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管理等工作作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提升学生感恩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以打入学生银行卡或饭卡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发放、抵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其他资助资金中抵扣。

第十九条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院将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助学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并如实上报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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