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我院校园一卡通系统自2013年起已在校园内全面运行,实现了校内“一卡通用”的功能。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广泛使用,替代了多种证件和有价票证,实现了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管理的需求。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范围
第一条 可以使用校园一卡通的系统包括餐饮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校门和宿舍门门禁查验系统、数字迎新系统(待实施)、毕业离校系统、网络计费系统、银行圈存系统等。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园卡管理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是学校对校园卡日常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园卡的信息采集、制作、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校园卡的数据管理工作。
3.负责为校内经营商户、持卡人提供查询等服务。
4.负责对校园卡(帐户)的业务管理,包括检查持卡人的消费流水帐,持卡人帐户的开立、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签注等工作。
5.负责校园卡数据、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6.负责校园卡的宣传与推广、校园卡业务疑难问题的解答工作。
7.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校园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四条 凡是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卡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六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七条 凡是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服务台。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九条 爱护学校设置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第十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六个月后,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注销过期校园卡。
第五章 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十一条 可办理校园卡证照卡(带照片的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一) 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
(二) 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学生、研究生。
第十二条 可办理校园卡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三) 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的职工;
(四) 保卫处聘用保卫人员及楼管
第十三条 除上述人员之外,校园卡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办理校园卡。
第十四条 校内食堂必须使用校园卡进行餐饮消费。
第六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在办理校园卡前需得到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制卡处办理校园卡。所有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签名须事先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需要申领校园卡的人员需提前申请。
第十八条 办理校园卡的审核权限:
(五) 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数据信息需得到教务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的审核;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的职工、外聘人员办卡需得到党委组织人事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的审核;
第十九条 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各学院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送回校园卡管理中心,否则按丢失赔偿(可根据制卡流程修改)。
第七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校园卡延期办法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超过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六) 正式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
(七) 外聘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
(八) 本科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年激活,最长为4年;每年报到并完成交费后,有效期顺延一年;
(九) 专科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年激活,最长为3年;每年报到并完成交费后,有效期顺延一年;
(十) 其他各种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延期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延期使用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十一) 延期毕业的学生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按审核权限批量报送教务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审核后,转交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延期;
(十二) 非学生的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由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审核权限批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审核后,转交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延期;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延期的审核权限:
(十三) 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校园卡延期需得到教务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的审核;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的职工、校园卡延期需得到党委组织人事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的审核;
第八章 校园卡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因校园卡(账户)注销业务因需进行卡内余额清退,涉及金融业务,所以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后勤服务中心伙食科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并去计财处办理费用清退,最后经校园卡服务中心审核后,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教务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党委组织人事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每学期报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在卡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死账,上缴学校。
第九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网费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果消费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账时需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 系统初始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建设银行借记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只有两者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 由于圈存过程不需要插入银行卡,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对于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的情况,请注意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 禁止使用消费密码仍为默认密码(即XXXXXX)的校园卡进行圈存转账。
(四) 因银行方面对帐工作,每晚23点至次日7点,不能进行圈存转账操作。
(五) 每天进行圈存操作的限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第十章 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第三十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派人定期到学校各个地点回收遗失校园卡;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请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服务台。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一卡通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校园卡申请登记表
2.校园卡延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