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2024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安排,现发布2024年自治区区域协同创新专项—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自治区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下简称“上合计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会议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特别是与中亚及新疆周边国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动中国(新疆)——中亚及周边国家高质量协同创新发展。
一、支持方向
上合计划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并重、共商共建共享并进原则。一方面为培育和促进“九大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以科技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重点,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国际联合攻关。另一方面在荒漠化防治、盐碱地治理与改良、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领域,农、畜新品种选育、有害生物联防联控、节水灌溉等现代农业领域,新药研制、跨境传染病防治等医药卫生健康领域,水资源高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碳达峰碳中和、防灾减灾、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文化遗产保护等优势领域及中国(新疆)——中亚及周边国家重点关注领域对外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先进技术和成果转移转化。同时强化“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组建高能级国际科技创新平台,拓宽领域开展科技人文交流,鼓励引导我区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吸引全球顶尖科技人才。
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与中亚五国所签署的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各类科技倡议为基础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及引进国际杰出青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潜力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的国际杰出青年)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重点项目支持范围
1.落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任务部署、出访任务清单,及其他政府间科技交流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等问题实施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面向区域发展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根据项目内容、预期成果,单个项目申请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一般项目支持范围
1.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特别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深入贯彻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开展联合研究,推动建设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推广应用知识产权明晰、风险可控、综合效益明显的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联合培养、技术培训、国际会议和学术论坛等科技人文交流活动,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促进我区与周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高质量协同发展。
2.面向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以“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聚集区内外优势科技资源,在相关领域开展深度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国际专家智库,搭建公益性服务平台并辐射带动周边国家,推动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打造有影响力的“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品牌典范。
3.面向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学科建设、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需求。支持与拥有全球领先技术的科研机构和团队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合作交流,致力于共同推动科研热点的研究、难点的解决,开展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前沿科技研究,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先进技术产品装备并进行自主消化,形成引领创新的能力。
4.面向中俄哈蒙环阿尔泰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与俄罗斯阿尔泰边疆区、阿尔泰共和国、图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东哈萨克斯坦州,蒙古国科布多省、巴彦乌列盖省、乌布苏省等中俄哈蒙环阿尔泰区域相关机构,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开展区域科技交流合作。
5.面向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支持行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自身优势,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在部分学科领域构建区域科技合作联盟体,打造“一带一路”建设新亮点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6.面向口岸园区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口岸园区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支持与哈萨克斯坦杰特苏州等口岸地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搭建合作平台,支撑口岸园区高质量发展。
7.其他。对前期上合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合作基础良好,达到预期研究成果,项目综合效益显著,有连续支持价值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给予持续支持。对科研诚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研究实力强的科研机构和团队优先考虑。
根据项目内容、预期成果,单个项目申请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产学研合作方式进行申报,鼓励与国内其他省(区、市)优势科研力量联合申报。央企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也可申报,需自筹项目所需全部科研经费。
2.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上合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与其他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附件。
3.申报单位应与港、澳、台地区及外方合作伙伴有良好合作基础,并签订与本次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有效协议(中文版带签章)。
3.1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3.2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3.3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
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4.申报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与申报单位已签订意向协议或工作合同,且能保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5.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6.申报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其他事业单位性质的,不需配套经费;申报单位是企业性质的,需安排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7.项目不下设课题,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3年,以本批次项目下达日期为起始月。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国际合作成效,通过国际合作产出高质量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的提升,联合申请国际专利或标准、合著论文,高层次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国际会议、培训班等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平台建设及经济或社会、生态指标等。
三、申报限制
项目负责人本次申报不得超过1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项目(包括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或已立项公示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2.作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6.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违反上述申报限制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http://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将项目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五、申报时间
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10:00~2024年10月29日20: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排序、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20:00。
六、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
2.项目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3.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4.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4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5.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涉及人和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将科技伦理审查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6.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七、材料报送
10月29日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项目申报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PDF,系统导出的申报书的电子版报送至科研处。
附件:1.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
2.项目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唐利华
科研处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