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治疆方略研究课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研究阐释和成果转化,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管理特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疆方略研究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努力推出一批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推动新时代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面向全区,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在自治区社科联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治疆方略研究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具体负责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发布、申报、立项、结项和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做好承担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原则上发布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在向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相关社科专家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的基础上,拟订审议稿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选题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聚焦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聚焦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出一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应用类选题,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提供理论支撑。
第七条治疆方略研究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设立相关专项,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成果要报、公开发表论文等。课题完成时限为9—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课题,经课题负责人书面申请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部分重要研究课题或现实意义突出的课题,经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以委托课题的方式进行单独立项,经费参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执行,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完成时限依实际情况而定,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重点课题不低于3万字,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不低于1.5万字,成果要报0.4万字左右。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治疆方略研究课题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1个月。
第十一条 申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点课题的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青年课题申报者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申报者尚未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申报人必须切实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拟出国半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5.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过去主持的治疆方略研究课题已结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新疆社会科学院和各大专院校社科联(科研处)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申报,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自行负责课题组织申报;各地(州、市)单位由当地社科联负责组织申报;自治区社科类社会组织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可申报课题。
第十三条 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领取《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选题指南》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报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表按规定统一报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课题立项评审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确定。学科评审组专家负责对本学科范围内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应予立项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复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
2.集中评审。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论证活页》分送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学科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课题。
3.复核审批。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对拟立项课题组织学科专家复评论证后,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联向课题负责人发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为确保课题的研究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自治区社科联与课题负责人签订《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立项协议书签订后,各课题负责人单位要在1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课题开题会议,形成开题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回避制度与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课题申报和评审工作实行完全回避制度,自治区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也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课题评审。参加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在评审前通知本人,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参加评审的信息予以泄露,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与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掌握课题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评审工作采取匿名评审制度,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评审情况等。2.评审专家本人申报或参与申报本年度课题的,不得参加课题评审。3.评审专家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的,一经查实,由治疆方略课题领导小组宣布取消评审工作的资格,五年之内不得参与评审工作,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课题申报者当年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重点课题研究经费为7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研究经费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付,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拨付全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应合理使用经费,超支不补。课题立项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评审费用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课题成果鉴定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方式,每位评审专家每项评审费用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和设备费等。间接费用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0%。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过50%。3.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课题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二十五条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课题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六条 课题成果最终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课题经费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联。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课题,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经费、退回结余课题经费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课题经费处理。课题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课题经费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联。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专家学者申报和承担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优秀成果,各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治疆方略研究课题资助金额的50%以上给予课题组配套研究经费,或者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结项之后,给予课题组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对课题中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研究内容和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条课题立项中期,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检查结果与经费支配权挂钩。不按期提交中期检查材料的,按中期检查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需要延期;
6.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7.中止课题协议;
8.撤销课题;
9.更换或增补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一人;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将撤销课题、追回研究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3.被专家两次鉴定为不合格的;
4.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不符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在提交鉴定成果前自行查重。提交的研究成果重复率不得超过20%。如被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重复率超过40%的,按剽窃抄袭予以撤项和通报处理,不再进行成果鉴定。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所有治疆方略研究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出版,都应在通过鉴定并办理结项手续之后。
第三十四条 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提交之前,由所在单位进行意识形态审查。最终成果的鉴定由治疆方略研究课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
2.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思想作风正派,政审合格,有较高学术水平。
3.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
4.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且不能担任鉴定组组长。
5.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6套鉴定材料和2份文献查重报告单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2.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对《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对研究内容进行查重,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发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意见栏目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鉴定意见和课题成果材料及时反馈退还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专著类成果的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5天。
5.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汇总鉴定意见。通过专家鉴定意见和计算分值后确定建议成果等级,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一级)”、“良好(二级)”、“合格(三级)”和“不合格(四级)”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少于4/5的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5的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一级)”。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不少于4/5的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5的专家划等级为“良好(二级)”。
“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不少于3/5的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3/5的专家划等级为“合格(三级)”。
“不合格”: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鉴定为优秀等级或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国家有关部委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等单位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需填写《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填写变更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研究成果报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
第三十八条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完成后,由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负责办理验收结项。结项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社科联颁发《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课题结项通知》《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课题结项证书》,并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结项验收为不合格的,给予一个月时间修改,修改后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二次鉴定“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治疆方略研究课题成果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治区社科联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成果”字样及课题编号,否则一律不视作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章 成果宣传与出版
第四十条 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治疆方略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在党委和政府决策参考咨询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送自治区社科联和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所有正式发表的治疆方略研究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都应及时将发表的报刊样本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以便于成果统计和进一步扩大宣传。正式出版的治疆方略研究课题成果,应在出版后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送出版物50套(册),用于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治疆方略研究课题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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