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及聘用人员(含学生)各类补助及劳务费等严格按照“昌院校发[2017]87号-关于印发《我院规范劳务酬金(补助)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有工作量的需附核算明细。
1.校内在职及聘用人员各类补助凭发放表合并津贴计税后发放。
2.外聘专家(教师)讲课费/评审费,学生劳务费等费需开具“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我院计财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打卡发放。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同时备注银行卡开户行全称及卡号;
(2)超过5人的批量发放需提供发放表纸质及电子版至报账会计,银行卡应统一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
3.校内学生活动补助、勤工俭学生活补助发放表模板详见网站下载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