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766net手机版 · 学校概况 · 组织机构
计财处
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建立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火 车 |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其他人员”,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自治区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自治区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自治区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自治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到区内出差的人员,凡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当天未返回的按照自治区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标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区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含外聘)出车差费,在本地出车,按每天20元标准发放;出车单程在5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的,按每天40元标准发放;出车单程在200公里以上的,按每天80元标准发放。驾驶员差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出差期间如产生住宿费,按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等凭证。住宿费、车船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中途经停,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4-2351451
邮编:831100
地址: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