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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

校园管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6:32 浏览量:

                                                我院节水节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为学校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令法规,坚持"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维护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落实学院水电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水电设施的维护与维修,水电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水电指标的核定,水电费的收缴与支付,校园水电节约宣传、教育和奖惩,联系协调市供电供水部门等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制定和落实学校水电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共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障水电正常供应;

(三)受理水电用户用水用电申请审批;

(四)负责水电计量仪表的管理,负责水电费的计费及催缴工作;

(五)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提交节水节电改造方案;

(六)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七)负责与城市供水、供电单位(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四条  水电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爱护水电设施,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

(二)负责本用户日常水电管理工作,节约使用水电;

(三)主动配合水电抄表,核对抄表数据,按时缴纳水电费;

(四)校内水电用户均应配合错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水电维修组受理水电报装事宜,经后勤水电中心审批后方可提供水电接入。

第六条  接入水电需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复印件由水电维修组留存建档):

(一)商业用户:申请书、商业经营合同、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文、经营业主身份证;

(二)建筑施工单位:申 书、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校属单位(部门);学校批准的施工立项报告;

教职工(公房)住户:申请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入住表、住户身份证。

第七条  经后勤服务中心水电中心初审符合水电报装条件的,水电维修组派人到现场实地勘察,提出水电表安装方案。

第八条  水电接入及水电表安装均由水电维修组具体实施,任何用户不得非自接水接电。学校公房及校内公共单位水电接入及安装仪表的费用的学校承担,商业用户和建筑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水电接入相关费用。

第四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各水电用户应切实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共同维护校园水电使用秩序。

第十条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按照《我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逐步完善校内各单位水电计量装置,逐步实现能耗监测数据化,促进水电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与推广,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  全校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凡涉及学院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报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应由后勤服务中心参与共同进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水电用户新开户、变更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用、移表或迁址,均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增的用水、用电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

第十四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出校园各高、低压配电房、及供水设施场所,不得直接指挥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水电操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水供电公共部分线路、接入点的开关及计量表计,也不得擅自转供水电。

校内凡新增空调器及功率大于5KW的电器、用水量在2T/ h 以上的设备,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需对供水、供电可能性先行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增用。

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或水、电表的,均视为盗窃水电行为。其中盗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盗窃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最大可能窃用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盗窃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按照合同还需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交水电费3倍的违约金。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违约金的,后勤服务中心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终止合同,停止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或营商活动。

第十八条  凡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线路损坏以及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可追究肇事者经济责任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昌吉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电价,学院对教学、行政、生活、施工、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水价、电价。对超指标用水、用电的单位实行超指标加价收费。

第二十条  经营性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在后勤服务中心指导下安装与校内统一支付平合相适应的智能水电表,使用单位按照实际使用量购买水电费。零星维修工程难以按表计量的按照工程施工水电标准据实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现水电表异常应及时报修,否则按当月总表与分表的差值计算该用户的水电量(无水电总表时,禁止水电量可按该用户同期最高用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水电费的收缴通过校内统一支付平台进入学均由院账户。

第六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须同时考虑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水电图纸须经过会审,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配套设施需符合校园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更,须经充分论证,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应保证负荷分配平衡、供水供电系统稳定,凡需更改水电线路和设施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交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乙方)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由校方工程监管部门(甲方)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赔付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水网图、电网图等基础资料交水电维修组和档案馆存档备案,否则,不予结算相关费用。

第七章  节水节电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部门)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后勤处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核定其水电用量指标,依据水电定量指标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各单位(部)包干使用,超部分学校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开展节约型校区创建工作。各单位(部门)应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节水节电。

(一)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二)各实验室、办公场所管理单位(部门)须指派专人负责节能管理及时关闭各种用电设备控制大功率耗电设备的使用时间;

(三)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节水节电,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九条  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处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做到无人不开、不用不开,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开灯照明(阴雨天和房屋光线不足时除外)。同时,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应自觉做到不开灯和随手关灯。

第三十条  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的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开水器、空调、电风一进扇等电器,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不允许使用“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或冲洗地面、车辆等。

第三十一条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4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有取暖设施的场所,冬季取暖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第三十二条  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照明使用节能灯具;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禁止“长明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均由专管部门维修,不准随意调换、改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部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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